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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横琴新区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,适用本规定。
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。
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是未开业企业或者无企业。
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,是指完成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且无的企业。
本规定所称无企业,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进入清算期间没有,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。
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诚实守信、便捷高效、公开透明、风险可控的原则,既便利企业退出市场,又保障合法权益。
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股东、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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